图片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
2013年7月,颜某、王某(另处)与被告人杜某某成立盈玺公司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。2014年1月,被告人夏某某成立巨玺公司,并于同年8月受让盈玺公司股权。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间,被告人夏某某控制经营盈玺公司、巨玺公司,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山东栖霞农业创业园、温州白云山产业投资等债权转让项目及新三板项目,以年化利率7-16%的高额利息为诱饵,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3亿余元,除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外,其余集资款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14亿余元,支付员工工资、奖金、提成、公司运营4亿余元,支付夏某某个人转让股权款6,000万元,用于夏某某个人高风险投资、赌博、消费等6,000余万元等,至案发未兑付本金共计9亿余元,涉及被害人4千余名。期间,被告人杜某某、徐某、徐某某分别作为盈玺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监事,以该公司名义,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8亿余元;被告人马某作为巨玺公司总经理,以该公司名义,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亿余元。
上海二中院认为,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盈玺公司、巨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,在盈玺公司、巨玺公司经营过程中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集资诈骗罪;被告人杜某某、马某、徐某、徐某某分别作为盈玺公司或巨玺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监事,违反法律规定,积极参与盈玺公司或巨玺公司非法集资活动,造成众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其行为亦触犯刑律,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一审判决,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。